4.“不正当手段”的判定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
(7)其他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