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
6.1 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
(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6.2 误导包括以下情形:
(1)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2)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3)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
6.3 混淆、误导的判定不以实际发生混淆、误导为要件,只须判定有无混淆、误导的可能性即可。
6.4 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
(2)他人驰名商标的独创性;
(3)他人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
(4)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