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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一、法律依据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上篇 商标审查标准 · 第十一部分 审查意见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