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小中大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上一节7.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下一节1.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