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情形的判定
4.1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原本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注册商标,在市场实际使用过程中,退化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4.2 判定系争商标是否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适用《商标审查标准》第二部分“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之三“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4.3 判断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时间点,一般应以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案件审理时的事实状态可以作为参考。
4.4 适用要件
(1)注册商标在其获准注册之时尚未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2)注册商标在被提出撤销申请时已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
4.5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型号,参照本条规定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