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一致,而且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适用相关禁用条款,只需对显著部分进行近似检索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

指定使用商品:碗柜、办公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通过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难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仍视为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箱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服装


“SHOE”译为“鞋” “reliable”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柜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