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FRANCE”译为“法国”)
指定使用商品:旅行袋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汽水、可乐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FRANCE”译为“法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例如:

英文人名“弗兰克”)
(与法国国名“FRANCE”相差两个字母,但英文含义为“坦白的、真诚的”,也是常用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领带

(TURKEY 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3.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例如:

(美国旧称)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但在特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参

(泰国旧称)
指定使用商品:大米
4.商标的文字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
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例如:

(中国和泰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
指定使用商品:铁锤

(中国和法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
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
但在特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5.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
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或与其他叙述性语言一起真实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有关特点的
例如:

(“ITALIANO”译为“意大利”)
申请人:(意大利)CIELO E TERRA S.P.A.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申请人:我国某自然人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英文译为“英国国旗”)

(与美国国旗近似)

(与意大利国旗近似)
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