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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三)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1、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 368C)占60%、无烟煤色(Pantone 425C)占30%、橙色(Pantone 021C)占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

2. 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

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 364C,黄色为Pantone 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上篇 商标审查标准 ·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