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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体商标实质审查

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功能性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

(一)立体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立体商标的注册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骷髅头形状,具有不良影响

(二)立体商标功能性审查

三维标志如具有功能性,即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实现商品固有的目的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通常采用的立体形状,判定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指定使用商品:轮胎) (指定使用商品:缝衣针)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折叠尺)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航空器)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健身圈)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书写工具)

2.三维标志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电源插头) (容器) (剃须刀头)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扬声器)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救生圈)(指定使用商品:登山手杖)

3.三维标志仅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立体形状组成,即该立体形状是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立体形状,该三维标志具有功能性。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瓷瓶) (指定使用商品:挂坠)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三)立体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二部分的规定。

1.不具有显著特征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2)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太阳镜)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装饰性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2.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为行业通用或常用商品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扩音器)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以文物的外观立体形状在“容器、首饰盒”等与文物形状相关

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文物的外观立体形状表示商品本身的立体形状,该立体形状缺乏显著特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3.商品包装物的立体形状

(1)基本的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的立体形状、装饰性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干指定使用商品:酪)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儿童用毯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药品)

但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基本几何立体形状、简单和普通立体形状、装饰性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2)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饮料)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果酱)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蛋糕)

但该立体形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的除外。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饮料)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4.三维标志和其他平面要素的组合

(1)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的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汽水、碳酸饮料)

(2)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服务:餐厅)。商标由卡通三维标志及字母“A”组成)

(3)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标志组合而成,该立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但该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平面标志部分。并在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证上予以加注。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烟草制品)

5.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经申请人说明后,仍难以确定其三维标

志的形状和特征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

商标示例

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眼镜和眼镜盒)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四)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立体商标都包含有显著三维标志,且三维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商标示例

(2)两立体商标均包含有显著平面要素,且该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商标示例

(3)两商标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但其他平面要素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商标示例

(文字:KURG)

商标示例

(文字:LA GRANDE DAME)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饮料)

注:其文字部分和在先的“GUADET”商标近似

商标示例

(2)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与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平面要素组合而成,该其他平面要素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示例

(文字:NIVEA ; BEAUTE)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商标示例

(3)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形状和在先的“PAJARO”商标近似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清洁制剂)。形状和在先的G 字头商标近似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饮料)。瓶形和在先的“幸运球”商标近似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酒精饮料)

瓶形和在先的“威诺”商标近似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形状和在先的“麦利美嘉”商标近似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商标示例

商标示例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商标示例

注:其文字部分和在先的“OFFENSIVE”商标近似,其形状和在先的足球形状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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