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特殊标志)






下列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6.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红太阳 太阳




(译为“皇冠”)



(法文译为“红与黑”)



(译为“123”)





7.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出租马车”)


8.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
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太阳力量”)

(译为“阳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下列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愿望”)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马”)

(译为“房子”)

(译为
“思索”
)

(译为“谢谢”)

(无含义)

(无含义)
9.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HAWK 译为“鹰”,WOLF 译为“狼”)

(Win 译为“赢”,tech 译为“技术学院”)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单数形式)

(复数形式)

(动词普通形式)

(动名词形式)

(全部拼写形式)

(缩写形式)

(名词普通形式)

(名词加冠词形式)

(形容词原级)

(形容词比较级)

(形容词形式)

(名词形式)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11.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衬衫)

(指定使用服务:银行
)

(指定使用服务:银行
)


12.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

(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烧酒)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服务:学校教育)

(指定使用服务:学校教育)
13.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

(指定使用商品:蜂蜜)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指定使用商品:药用草药茶)

(指定服务项目:餐馆
)

(指定服务项目:餐馆)

(指定服务项目:餐馆
)

(指定服务项目:餐馆
)
14.商标仅由他人在先商标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组成,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

(译为“大龙”)



(译为“国王”)

(译为“新国王”)
但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15.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ADA












但商标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

(指定使用商品:冰激凌)

(指定使用商品:冰激凌)

(指定使用商品:润滑油)

(指定使用商品:润滑油)
- 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FISHER”译为“渔夫”,“SCIENTIFIC”译为“科学的”


HERITAGE 译为“遗产”,CASHMERE 译为“羊绒”









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
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


(译为“繁荣”)

(HOPE 译为“希望”)



(译为“老板”)

(译为“绅士企鹅”)







(译为“鹦鹉”)
但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

(WELL & WELL 译为“好和好”)


(HAPPYTREE 可译为
“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miss me 译为“思念我”)


(UNIQUE 译为“唯一的、独特的”,
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下列商标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