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进入主内容
资源中心需登录后浏览 · 登录后可查看工具导航、模板、法规与常见问题等资料。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条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 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

Union”,缩写为“EU”。

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

商标示例

(“UN”为联合国的英文缩写)

商标示例

(WTO 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

商标示例

(APEC 为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适用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

交相关证明文件。

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

例如:

商标示例

(“UN”与联合国英文缩写字母构成相同,但整体表现形式特殊)

指定使用商品:比重计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上篇 商标审查标准 ·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