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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应自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2.适用要件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 · 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