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应自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应自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