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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保护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本条所指的“现有”一般应当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时间点,确定在先权利是否形成,是否仍处于合法状态,但如果在先权利在案件审理时已不存在的,则一般不影响系争商标的注册。

1.引言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 · 四、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