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3.1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的判定适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
3.2 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可以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
(4)该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到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宣传等资料;
(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应当予以采信。
3.3 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4 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虽曾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持续使用的,还应对该商标的影响力是否持续至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