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4.1 被代理人的商标包括:
(1)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
(2)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3)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4.2 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
(1)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2)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