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要件
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
(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