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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

做出审查决定时,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除外)、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从撤销公告之日、宣告无效复审期过后或者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应适用第五十条,予以引证。

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不适用第五十条,等撤销注册复审期过后,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不予引证。

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不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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