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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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