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小中大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一节5.是否构成本条款所指情形应对“一定影响”的程度和“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予以综合考虑。下一节1.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