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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要件

3.1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3.2 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适用要件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 · 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