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判定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贸易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对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以保护在先权利,制止不公平竞争为落脚点,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进行抢注的,均应纳入本款规定予以规制。
常见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包括:
(1)买卖关系;
(2)委托加工关系;
(3)加盟关系(商标使用许可);
(4)投资关系;
(5)赞助、联合举办活动;
(6)业务考察、磋商关系;
(7)广告代理关系;
(8)其他商业往来关系。
常见的其他关系包括:
(1)亲属关系;
(2)隶属关系(例如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员工);
因存在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知晓在先商标的,属于本款规定的其他关系。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的存在:
(1)合同;
(2)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的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3)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户口登记证明等;
(4)其他证明特定关系存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