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3.1 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
3.2 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阶段,代理人、代表人知悉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后进行注册,致使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
代理、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代表人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虽非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代理人、代表人的擅自注册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3.3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1)代理、经销合同;
(2)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的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
(3)其他可以证明代理、经销关系存在的证据。
下列证据可以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
(3)其他可以证明一方当事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