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例如: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糖果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手表、钟

指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建筑构件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首饰

指定使用商品:缝纫机油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口红

指定使用商品:消毒剂

指定使用商品:鞋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脂

指定使用商品:饮水槽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例如:

(平面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平面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黄酒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盘子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使用商品:巧克力块
注:每块巧克力上印有Ritter sports

指定使用商品:玻璃杯(容器)
(六)单一颜色
例如: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旅行箱、包
注:对使用对象进行引导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
注:表示使用商品的效果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保险

指定使用商品:中药成药
注:商标文字为贴心还是千金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指定使用商品: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指定使用商品:修指甲工具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地板、五金器具

指定使用服务:替他人推销
(九)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
(“INC”译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

指定使用商品:起重运输机械
(“重工”是本行业对重型工业的简称)
但带有其他构成要素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音频设备(“INC”译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挖掘机
(十)仅由电话、地址、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例如:

申请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十一)常用祝颂语
例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