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十、利害关系人的认定1.引言小中大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对以相对理由提起异议、无效宣告案件的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要求。其中,在先权利人指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指上述在先权利的利益相关者。上一节十、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下一节2.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