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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判定

7.1 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

7.2 对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

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扩大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前提。在个案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范围,应当综合考虑本标准6.3 所列因素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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