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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害关系人

下列主体可认定为在先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1)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

(2)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

(3)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

(4)其他有证据证明与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准。申请时不具备利害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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