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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 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5.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 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下篇 商标审理标准 · 三、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