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
(一)受理条件
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受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
(二)获取途径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16/index.html);
3. 接收邮寄。
(三)申请材料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保护机制的文件;
3.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包括:
(1)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申请人信息;产地范围;产品描述;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作为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机构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信息;
(3)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4)拟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5)产品名称长期持续使用的文献记载等材料;
(6)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说明;
(7)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信息。
4.其他说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
5.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四)办理流程
1. 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栏目下载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材料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于同意申报的申请请求,将相关文件、资料、初审意见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1)网上报送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https://dlbzsl.hizhuanli.cn:9000/)进行线上报送;
(2)当面报送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面交;
(3)邮寄报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产品受理阶段,纸件与电子件需同时报送。
(五)办理进度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印发相关通知书和公告。
(六)办理结果
1. 符合要求: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2. 不符合要求:发出形式审查意见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监督评价
信函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处(地理标志),邮政编码:100088。
(八)便利化举措
线上平台提供《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 申请端.2.0》《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 省局.2.0》。
(九)服务质量保障
实行业务人员培训。
(十)相关表格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395/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