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
构审批
(一)受理条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国外合法成立;
2. 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5 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3. 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4. 在其本国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5.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二)获取途径
所有申请均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出。
(三)申请材料
1.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
3.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4.符合如下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1)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5 年以上,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2)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3)在其本国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5. 代表机构代表的名单及其简介。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以中文扫描件为准。
(四)办理流程
1. 申请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拟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通过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并同步上传相关材料的电子件。
2. 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电子件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电子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形成电子受理单。审批时限从形成电子受理单之日(即为受理日)起算。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依据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颁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证》、赋予代表机构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进度查询
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进度。
(六)办理结果
予以批准的,发《关于批准 xxxx(机构名称)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通知》、颁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
(七)监督评价
1. 电话投诉:(010)62083357
2. 信函投诉:投诉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信访室邮政编码:100088
(八)办理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时限从受理日起算。
(九)服务质量保障
1. 实行一次性告知;
2. 实行限时办结。